央广网北京4月19日消息 为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演出经纪人员规范化管理水平,日前,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等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4月25日。
《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试行)》明确,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演出经纪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素养、法律法规基础、演出市场政策、演出经纪实务等。
资料图(来源:CFP)
持证人员应当自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次年开始,每年通过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的继续教育课程不得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的,应当自2022年起完成继续教育。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演出经纪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奖励优秀、表彰先进等的重要参考。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管理制度(试行)》共17条,主要明确资格证的组织管理和资格证的申领、信息变更、补发及注销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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